我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始终是治理体系的核心命题。如何在两者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对中国的平稳发展十分重要。金融副省长的遴选、更替也体现出了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关系。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事权高度集中在中央。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从放权让利开始,金融体系改革也遵循了这一思路:人民银行以及开始独立或恢复重建的四大国有银行均采取总行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模式,业务上主要以总行领导为主,党务工作则以地方领导为主。
在相对强势的地方政府面前,人民银行、国有大行的省级分行不得不配合地方政府的金融诉求,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指标,某种程度上演变成省级政府的组成部门。
省级政府部门一把手级别为正厅级,他们中的一些会进一步升任副省长等副省级干部。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也出现过国有大行省级分行行长升任所在省份副省长的案例。
1993年,处于改革开放前沿的福建省希望能配备一个熟悉金融、精通外语的领导干部,时任中行福建省分行行长的刘明康进入了有关领导的视野。是年1月,刘明康走马上任福建省副省长,主管经济金融以及基建工作。另外一个案例则是姚中民,是年4月,他由建行河南省分行行长升任河南省副省长。
一年后,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刘明康和姚中民双双出任国开行副行长。当时的国开行为正部级,担任副行长的他们仍为副省部级干部。若干年后,刘明康升任原银监会主席,而姚中民则在国开行任上踯躅,2016年退休三年后黯然落马。
刘明康和姚中民是最早的金融副省长,具有与众不多的特点:唯二由金融副省长调任国有大行副行长的金融干部,唯二由国有大行省分行行长调任副省长的金融干部。
此后再无此类案例。究其原因,金融分权在初期推动了经济发展,但金融分权下的信贷膨胀引发了1994年的高通胀,对宏观调控形成干扰。从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金融资源配置权力被全面上收。
一是推动国有大行公司化、股份化改造,强化总行对分行的业务管理;二是推动人民银行设立跨省的大区分行;三是成立中央金融工委,对中央金融系统党的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彻底独立于地方政府和党委;四是陆续设置专门的监管机构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履行对金融机构监管职责。
不过,中央也向地方让渡了一部分金融管理权限。一方面,将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如城商行、农信系统等)的党务工作交由地方管理。一些省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为正厅级单位,但省级法人金融机构的体量有限,它们的掌舵者也很难直接升任副省长。
比如陈云贤长期在广发银行和广发证券工作,担任过广发银行副行长、广发证券董事长等职,后在佛山市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历练后才在2011年出任广东省副省长。
另一方面,省级金融办被赋予一定的监管权。2017年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此后,省级金融办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加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负责对7+4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其行政级别为正厅级。和省级财政厅厅长、省级发改委主任升任副省长等一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升任副省长具备了可能。
2022年11月,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局长张雁云出任浙江省副省长,开创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升任金融副省长的先河。2023年上海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解冬、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韦秀长也被拔擢为金融副省长,分别出任上海市副市长、西藏自治区副主席。这些调任显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重要性在上升。
前述几人在出任金融副省长之前均担任省级政府相关部门一把手或地级市主要负责人,出任金融副省长可视为在地方政府层面选拔干部,而更多的金融副省长则来自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交流。
根据党政干部选拔、交流的相关规定,省部级干部可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交流任职。例如,中央机关的领导干部可以到地方担任省级领导职务,地方省级领导干部也可以到中央机关任职,这种交流方式有助于干部在不同层级和领域积累经验。
金融集权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如一行三会)及中央金融企业(如国有大行)通过垂直管理体系强化了自上而下的控制——总部对分支机构的人事、经营、财务拥有绝对话语权。中央金融机构总部的正职、副职属于中管干部,省级政府的正职、副职也属于中管干部,但二者分属不同的系统。
中央金融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交流任职早已开始。据界面新闻记者梳理,在1998年-2015年之间共有7位中央金融部门官员调任地方出任副省长,他们赴任地方主要是为了推动地方金融改革。
2007年,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空降上海出任副市长,其任务之一为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2014年,原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出任天津市副市长,负责天津自贸区等金融领域扩大开放的改革任务。
这时期的金融副省长只是零星出现,但自2016年开始,每年均有中央金融部门官员调任地方,金融副省长呈现密集增加态势,截至目前共有31个案例。